体外受精 返回 首页

丧偶妇女能否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浏览次数:300 - 发表:2026-02-28 11:07

202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之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不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典型案例: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被告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26年5月29日,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丧偶妇女能否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律师说法:

目前,我国单身妇女,不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但是,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对于单身女性禁止性规定中“单身”应做狭义理解,即在妇女申请医方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阶段,考量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

因此,对于胚胎移植开始后,因突发原因导致妇女丧偶,不应等同于“单身”,在不触发伦理道德风险的情形,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女方是否选择继续妊娠的意愿。因此,原告要求继续完成胚胎移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辅助生殖  #生育  #单身  #试管婴儿  #单身妈妈  #妇女权益 #民法典 ##典型案例
友情链接: